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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特价商品与处理商品有不同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2009-04-23 09:08:53

  宁海新闻网讯 4月13日下午,安徽人小杨打进本报新闻热线,说自己刚买了一天的手机就出现了质量问题,想要退货却遭到了店家的拒绝。

  小杨告诉记者,4月12日,他以350元的价格在桃源路上的一家手机大卖场购买了一款原价近800元的金立F6手机。当时,他赶着去上班因此没有认真试机,甚至连发票也没要就走了。事隔一天,小杨发现该手机不仅拍照功能出现时好时坏的现象,而且收发短信时因屏幕出现白线而导致无法正确显示全部内容。

  记者获知此事后,协助小杨与工商12315取得了联系。市工商局宁海分局12315举报申诉中心对投诉进行了登记,副主任邓丽萍接待了我们。邓丽萍与手机大卖场的负责人王女士取得了联系,希望双方能就此事进行协商。对于发票一事,王女士在电话中称,“我们营业员开了发票给他的,是他没拿,可能掉在地上了……”

  随后,记者跟随邓丽萍前往该手机大卖场进行调解处理。对于营业员有否在销售过程中说明该手机是处理商品这一关键问题,双方存在争议。小杨说,营业员只说店铺将要装修,商品特价出售,手机价格也是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才谈成的。“这个机子亏了400多块卖给他的。机子是新机,放久了可能有点小毛病出现。”而店主则称营业员已告知小杨此事。

  双方争论的另一问题在于是否开具发票。在工商执法人员的眼皮底下,王女士果真从地上捡起一张发票。拿来一看,日期和标价都与小杨买手机的时间和价格相符。“你拿发票本来,我看看……”从事消费者投诉工作多年的邓丽萍多了一个心眼。这一看不打紧,还真看出问题来了。邓丽萍拿着发票本一一翻阅,发现按照发票号码来看,在这张从地上捡来的发票前,还有好几张已经开出的13日当日的发票。显然,这张所谓小杨的发票是事后补开的。

  在事实面前,店主王女士不再大声争辩,转而指责营业员不开发票,徒增麻烦。王女士表示,既然小杨认为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她将送手机到厂方进行检测。

  几日后,记者联系小杨,得知厂方的检测结果表明,手机的质量问题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无法享受“三包”条款里的免费维修服务。小杨说自己根本没必要恶意损坏手机再来要求退换。但由于小杨无法证明手机在购买时已存在质量问题,此次的事情他也只能自认倒霉。

  事后,邓丽萍告诉记者,个别消费者热衷于购买一些特价处理的电子消费品。事实上,同样是让利于消费者的特价商品与处理商品,两者在“三包”问题上是大不相同的。特价商品一般是指“优惠”、“削价”等低于原价出售的商品,是经营者的价格促销手段。降价的原因与产品应具备的质量、功能无关,所以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应承担的“三包”义务,也就是说优惠、削价商品的三包责任与正常价格的商品一样。而处理商品是指商品存在某些缺陷但仍有使用价值,在销售时已向消费者声明的,并且在发票上注明“处理”字样的,这类商品不适用“三包”规定。为此,在购买处理商品时,如果消费者没有当场发现其有质量问题,事后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明辨特价商品与处理商品的区别,购物时应索要发票。得知是处理商品时,要对商品进行仔细检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记者 淋漓)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