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中,双月利息计息天数为31天,这没有任何问题,如2008年1月21日――2008年2月21日,这个期间计息天数为31天。问题出现在单月的计息天数上:2008年2月21日――2008年3月21日,计息天数应该为29天,利息应该是357547.44×29×6.4408%÷360=1855.11,而银行按31天计算的利息是1983.05,多收了127.94。全年的多收利息情况见下表:
每年1月,由于发生利率变化,我分段计息的金额与表中一直对不上,不知道银行是如何计算的,但因为与计息天数无关,可以忽略。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银行在2008年多收利息318.75元,按这种计算方式,银行在2009年将多收332.75元。银行每月扣借款人的钱没有改变,多收的利息,相当于少还了本金。
如果贷款期限是10年,银行将多扣68天的利息;如果贷款期限是20年,银行将多扣135天的利息,银行将多扣203天的利息。按照贷款100万元、利率5%计算,10年、20年、30年贷款银行最终将多收利息(100万÷2×5%×天数÷360)4722.22、9375.00、14097.22,而这还不包含复利。
我非常希望这是一个个案。但理智告诉我,这绝不是一个个案,而且也决不会是一家银行如此操作。
2009年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霍颖励称目前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95万亿,照此计算,如果银行每年多收7天的利息,将从百姓口袋多拿去30多亿元。而这30多亿元,本应是归还贷款本金的。因为少还了本金,这部分少还的本金还将月复月、年复年地产生利息。目前,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还在增加,银行每年多收的利息也还在增加。
而这种行为,算不算盗窃呢?(黑暗的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