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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全文)
稿源: 新华网  | 2009-04-27 07:55:37

  五、检查方式

  双方同意依行业惯例与特性,采取多种方式对互设金融机构实施检查。检查方式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

  六、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通过人员互访、培训、技术合作及会议等方式,加强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合作。

  七、文书格式

  双方资讯交换、征询意见等业务联系,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八、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货币管理机构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九、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一、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六十日。

  本协议于四月二十六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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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