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颁发的《关于印发象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象政发[2009]37号),制订出台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该标准将更有效地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新征地补偿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新征地补偿标准明确在全县实行“区片综合地价”的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根据地类、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土地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
新征地补偿标准将全县区片综合地价划分为五级:一级5.5万元/亩,二级4.9万元/亩,三级4.3万元/亩,四级3.5万元/亩,五级3.0万元/亩。征收未利用地、林地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