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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医疗费这样结算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4-28 08:17:53

  根据市区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待遇以出院结算时所在医保年度的有关待遇标准及人员类别进行结算;零星报销的医疗费,按实际报销时所在医保年度的有关待遇标准及人员类别进行结算。如果参保人员在今年4月30日前住院,5月1日以后办理出院结算,其住院起付线和年度累计费用均按新年度开始计算,并按新的待遇标准结算,但4月30日前使用的乙类药品仍按原自付比例执行,5月1日后使用的按新规定执行。参保人员进行医疗费零星报销时也是如此,按报销时间确定结算年度。(汤碧琴)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