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政府为进一步支持鼓励困难企业不减员或少减员,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局势,近日出台新政策,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给予稳定就业补贴,具体标准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本市职工每人每月400元;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每人每月200元;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由企业按季申报,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申请补贴需符合5个条件
据了解,困难企业是指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但恢复有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地方产业和环保政策,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期当季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季下降30%及以上且当季末利润总额为负的困难企业。帮扶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困难企业。
困难企业申请稳定就业补贴同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申报期内没有因劳动保障违法被劳动监察机构立案查处,依法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2.企业在册职工一般每月在100名及以上,以2008年12月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为准;3.2008年12月,本市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人数)占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总人数30%及以上;4.以2008年12月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减少不超过5%;5.至2008年12月,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稳定就业补贴全市采用统一标准:困难企业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本市职工,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给予补贴;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对象为符合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申报条件的困难企业2008年12月份在册并在申报期内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
稳定就业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由企业按季申报,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张贻富 邵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