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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有时也具有“连带性”的责任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04-30 13:32:12

 

  本报讯 做服装生意的张滔眼下正受到担保的“连带责任”而苦于资金无法周转。

  2007年下半年,生意正当红火的他为了帮助朋友创业,自告奋勇当上了担保人,帮朋友取得了60万元的“创业基金”。然而没有想到,随之而来的经济危机并没让这60万元担保贷款发挥作用,反而亏掉了十几万元。“此时此刻,他给别人提供的担保实际上也就成了他的负债了,在银行看来,这显然会影响他未来的偿还能力。”银行人士对此直言。

  在本报和人行市中心支行发起“全民信用大体检”活动之后,这几天,有不少个体企业主向本报发来邮件,询问相关事宜。

  慈溪一位从事外贸加工行业多年的个体企业主徐先生在邮件里描述:“这个月初,我刚刚向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本来想趁着这阵子单子少,正好可以操心换房、装修的家事了,没想到,银行拒绝了我的贷款申请,原因是,我所在的企业因经营不景气,拖欠了银行一部分债务。”

  “企业拖欠贷款也会拖累我吗?”徐先生提出疑问。

  人行市中心支行信管科人士对此解释,“中小企业一般是无限责任公司,包括个体工商户,作为一个责任无限的中小企业的拥有者(即业主),在财务和经济关系上,他和企业实际上是一个整体,具有连带性。所以,在银行看来,企业拖欠就等于业主拖欠,有拖欠不还的贷款,再申请新贷款,银行肯定会慎之又慎。”

  不仅如此,反过来也一样成立——企业主的信用也将影响其所拥有的企业获得贷款。“作为中小企业的拥有者,个人的行为习惯和信用状况往往决定了企业的财务风格和经营状况,因此,在审查中小企业贷款申请时,我们通常会将业主信用状况的审查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工行宁波分行个贷中心人士告诉记者。

  除此之外,像张滔这样给别人提供担保的信息也会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之中。人行人士分析表示,您为别人借款担保,就是以您的信誉作为借款人的还款保证,一旦借款人无力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记者 崔凌琳)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