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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缘何频频卷入知识产权案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5-03 09:03:37

  本报记者 董小军 本报通讯员 俞 佳

  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日前开审一起专利侵权案,作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开放周活动的一项具体内容,这起案件的审理受到了不少企业的关注。

  来自湖南长沙市的原告胡五一是一项名为“电焊钳导电体”技术发明专利的拥有者,被其列为被告的有两个,第一被告许某为我市江东五交化批发市场某经营部业主,第二被告胡荣军系永康市双门五金工具厂业主。按照胡五一的说法,胡荣军生产的一种名为“猛马大象”的电焊钳小五金工具,其中的关键技术与其拥有的专利相同,而许某销售了这种产品,因此,两被告都涉嫌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

  胡五一提起的诉讼显然是针对第二被告的,因为其诉请只是要求胡荣军赔偿10万元,但这次庭审恰恰缺了胡荣军这个关键人物,被告席上只坐了许某。在法庭调查“猛马大象”电焊钳的来源时,第一被告许某称,这是一年多前一个业务员委托其试销的,数量只有两把,因为这个产品销售情况不佳,已不记得这个业务员是谁了,也不知道其与胡荣军有何关系,对方以后也从未与她联系过。她不知道该产品是不是合法生产的。

  据统计,在法院受理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中,五成以上的案件都有像许某这样的销售商卷入其中,甚至有销售商在接到诉状时才知自己已“糊里糊涂”地成为了被告。

  销售商“糊里糊涂”成为被告,根本原因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根据记者的了解,一些企业为减少销售成本,往往将产品交给销售商“寄售”、“试销”,这其中不乏侵权产品,而不少个体经营户也乐意接受这种看起来不需要成本的销售方法。对此,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良宏提醒,销售商的这种做法极有可能卷入知识产权纠纷中。

  那么,作为销售商应如何避免销售侵权产品呢?张良宏说,销售商一定要清楚其所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这不仅是一种最起码的经营原则,同时也是一种保护自身的必要手段。所谓合法来源,就是要有正规的进货渠道,订有合同,有正规的发票,至少确保经销的过程是合法、正常的,绝不能随便接受一些自称是产品推销员、企业业务员的“寄售”、“试销”。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