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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寄送"处罚通报" 员工:名誉权侵犯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5-05 01:32:00

    去年年底,23岁的小周丢掉了他大学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不久,他父母还接到了公司寄来的2份“处罚通报”,说他因私自携带公司财物出厂且无理取闹被解除合同。由于弄错了地址,其中一份误寄给了邻居。

  公司的做法让小周很尴尬:“所谓的财物,其实就是一本员工手册和工作证。邻居们都以为我是小偷,这事给我和家人都造成了很大困扰。”

  今年2月,小周以名誉权受到侵犯,愤然将公司告上法庭。

  被人“押”着赶出公司

  小周前年从万里学院毕业后进入市区一家公司上班,劳动合同签到今年8月止。

  去年年底,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找他去谈话,想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他说今年公司效益不好,裁员也是逼不得已。由于没有提前30天通知,公司愿意支付一个月工资。”

  尽管很难过,小周也只能接受。当天中午,他向劳动仲裁部门咨询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结果被告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还应当支付他一笔经济补偿金。

  当天下午,他再次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想协商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不料却和人力资源部经理发生争执。小周说,最后他被人力资源部的2名工作人员“架”出了办公室,后来又被其中一人“押”着,赶出了公司大门。

  “处罚通报”寄回老家

  离开公司两三天后,小周收到了一份快递,是公司寄来让他办理迁移户口和劳动关系的通知以及一份处罚通报复印件。

  “处罚通报”称,他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私自带公司的财物出厂,在人力资源部人员要求他交出时,无理取闹,并把持门口不让人员出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员工手册,对他记C类违纪一次并解除劳动合同。

  让小周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份快递不只他有,他在金华老家的父母也收到了,且快递封面上赫然写着“关于周×的处罚通报”。由于弄错了地址,该通报先被寄给了邻居,后来才转由他父亲签收。今年1月,他父母又收到了一份内容基本相同的快递。

  小周说,接到快递后,父母的面子上很是难堪,他母亲还因此住院一个多星期。邻居们也对此议论纷纷。

  称名誉受损状告公司

  今年2月25日,小周将公司告上法庭,称公司以公布处罚通知的形式,在公共场合丑化他人格,已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要求公司对他书面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元和交通费1777元。3月18日,江东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

  对于小周的起诉,公司方认为其所作出的处罚通报都是事实,因为小周至今都没有归还公司的员工手册和工作证。他们并没有指责小周有偷盗行为,没有侵犯他的名誉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作出处罚通报并送达小周,属于企业对员工的管理行为。该处罚通报内容没有涉及小周的个人隐私,没有侮辱、诽谤,所以没有侵害小周的名誉权,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得知一审判决结果,小周非常失望:“我已经上诉了,这个事情一定要弄清楚。”

  能不能再人性化些?

  昨天,小周的父亲告诉记者:“这件事对孩子的打击比较大,毕竟他才刚刚踏入社会。他现在还呆在家里,没有信心去找第二份工作。”

  小周说,如果公司发给他的不是所谓的处罚通报,而是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他还能接受。但处罚通报给人的感觉是他做错了事情,而公司要将他示众。“但我没有做错事。”小周坚称。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凌志称,撇开法律关系不谈,这个案子实际上反映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中人性化操作的问题。以前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很少顾及劳动者的感受。但随着金融危机影响加深,企业面临的类似场合可能越来越多,人性化操作的问题也会慢慢凸显。

  “避免类似纠纷,功夫还是在细节上。”傅凌志说,比如,企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意见前,不妨多和员工沟通,处理尽量客观些,书面意见的措辞人性化点,体现出对员工的尊重。送达意见时,最好还是直接送达职工本人签收,实在无法直接送达,或者职工拒绝签收,方可邮寄送达,当然地址要先确认过。

  东南商报记者 胡珊

  通讯员 曾庆 潘利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