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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感情不合分居夫妻仍有互相扶养义务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05-06 14:19:30

  本报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即使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一方仍应向经济困难的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昨日,镇海法院审结了一起扶养费纠纷案,经法院调解,被告男方向原告女方支付了生活费、住院费等费用。

  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在2006年结婚,婚后因双方发现在生活习惯上差异很大,夫妻感情越来越冷淡。去年下半年,双方决定分居,经济上各自独立。分居后一个月,李某才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开始休产假,准备安心生产。李某休产假后收入减少,她娘家经济条件又不好,生活出现困难,而她又要面对各种保胎、体检费用,将来生产时的费用也无着落,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丈夫张某支付怀孕、生育期间的生活费和生小孩的医疗费共计2万元。

  法院在审理这起夫妻扶养费纠纷案时,对双方细致解释了相关法律,并明确指出“双方夫妻感情虽然已经冷淡,但丈夫对妻子仍应承担扶养义务”,最终法院为双方主持调解获得成功。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刘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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