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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贴申请创业补贴 困难创业"吃小灶"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5-11 09:47:54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近日从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根据我市创业带动就业的新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如果实行自主创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创业补贴。

  根据新规定,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创业补贴,但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新政策还推出了创业带动就业的奖励措施。对创业扶持对象领取营业执照满一年,吸纳5名以上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可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新闻链接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下列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简称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持有《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记者汤碧琴)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