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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有法定标准 不能离谱开价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05-11 13:10:01

  中国宁波网讯 在交通事故中不幸遭受人身损害本值得同情,但在索赔环节上若离谱地开出高价就得不到法律保护了。来自贵州的务工人员张某在自己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索赔诉讼中,对耐心向他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官所提出的合理索赔建议不予理会,而是固执己见坚持高价索赔,结果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都明确拒绝他的不合理请求。他索赔50多万元,最终获法院依法支持的仅15万余元。法院由此提醒各种事故中的不幸受害人,依法维权也应合理索赔,因为人身损害的各项赔偿标准是法定的。

  张某暂住镇海区九龙湖镇,靠做木工为生。去年3月的一天,他骑自行车外出,为图省事,从公路护栏缺口处进入机动车道并快速横穿,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他在这起事故中身受重伤,左小腿接受了截肢手术,后被鉴定为六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由他与货车驾驶人负同等责任,因为事发路段明明设有人行横道而他却要钻护拦缺口横过机动车道,他在横过机动车道时也没有按规定下车推行。但他认为自己有理,在镇海区法院提起人身损害索赔诉讼时要价50多万元。镇海区法院受理他的诉讼后,办案法官发现他提出的许多赔偿请求不合理,就向他耐心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并为他与被告(货车驾驶人及保险公司)主持调解。但他坚持高价索赔,法官调解不成,只能依法进行判决。

  对于残疾赔偿金,张某认为自己在宁波做木工,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22307元/年)计算10年,赔偿总额223070元。镇海区法院一审认定,他暂住镇海区的农村,应按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10051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赔偿总额为100510元。对于残疾辅助器具的购置及维修费用,张某提出276000元的赔偿总额,因为他使用了一家德资企业生产的最好假肢产品,售价每具38000元,维修费每年要2000元。镇海区法院一审认定,他购买进口豪华功能型假肢,不能作为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的依据。在咨询宁波康复材料中心的参考报价后,镇海区法院确定按假肢售价每具5800元、维修费用每年300元的标准来计算残疾辅助器具的购置及维修费用,合计42000元。镇海区法院在张某的其他赔偿请求中也找出了一些虚高部分,均依法予以扣减。镇海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依法可获得的各项损失赔偿共计15万余元,这起案件诉讼费9000元由被告货车驾驶人承担3200元,其余都由张某承担。

  张某不满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但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的终审判决是维持镇海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只是考虑到张某经济困难,对他应交纳的诉讼费给了一定减免。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