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四:
“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故的定性,目前已成为杭州民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众多网民对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对肇事者胡斌执行刑事拘留”的提法表示异议。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肖燕副教授在当地媒体发表文章称:事件的性质应是“漠视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这篇文章指出,交警说“飙车”不是一个法律上的用语,但早在2006年,杭州市有关部门就出台了“规定”,以作为《道路交通法》的细节补充:城市禁止飙车。既有规定,难道“飙车”还不是违法行为吗?在城区飙车仅属“交通肇事”吗?“我们从肇事者的心态来分析,开跑车飙车,这绝对不等同于普通驾驶肇事,这种心态的性质是‘漠视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去年发生在北京的一个案件被视为这一观点的例证:两个年轻人酒后在限速80公里/小时的北京三环主路上飙车,检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嫌疑人不顾他人车辆的安全,超速驾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称,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统计,与车速有关的交通事故,已占到交通事故总数的80%,社会上将飙车的人称为飙飙族。“很多人将车子当做宣泄的工具,三五成群的飙飙族,互相结伴,在宽敞的道路上踩下油门。通过审理该案件,能够警示那些想飙车的人,善待自己,也善待他人。”检察机关认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宋英辉曾经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两项罪名处罚差异巨大,交通肇事罪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而且起刑点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杭州“5·7”交通肇事案的肇事者应定何罪?杭州市公安局负责人在5月11日晚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同时《刑法》也规定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对某一案件以涉嫌某种罪名立案侦查,是根据已收集到的证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而确定的。“随着所收集的证据逐步全面、充分,案件事实会越来越清楚。公安机关将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为人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杭州市公安局负责人强调,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办理刑事案件规定了非常严密的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定罪量刑。
公安机关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要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都要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和监督。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再由人民法院最后决定定什么罪、判什么刑,从而确保正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确保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
这位负责人还强调,对“5·7”交通肇事案,“公安机关一定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请公众放心”。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丽旦认为:“事件的性质还没有最终认定,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是此案定性的关键。究竟有没有超过时速70公里?如果的确构成飙车,那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总之,要罪责相适合,不应让别的因素影响对该案性质的认定。”
焦点五:
两次超速前科有没有受罚?
有网民通过搜索肇事车“浙A608Z0”发现,该车有数次超速的前科。2008年12月1日,在杭州建国北路乐购超市附近玩“漂移”,被巡逻交警拦下。随后的12月7日,该车又在沪杭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违章超速,时速高达210公里,超速75%。
依照相关法规,在城市道路超速20%,罚款200元并记3分;超速50%,罚款1000元并记6分,同时吊销驾照。
就此,有网友质疑:既然肇事车前后已有两次超速的前科,为何还能照常驾驶?先前两次超速,交警部门是如何处理的?(本报记者 曾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