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镇海区法院昨天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被告人项某因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收购礼品香烟并转卖给香烟零售店赚取差价,被依法追究非法经营犯罪的刑事责任。这对做过这种“生意”或正做着这种“生意”的人无疑是个教训。
项某对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更不了解刑法中有关非法经营犯罪的条款。他见回收礼品香烟有利可图,就在自家屋外挂了一块“收购礼品”的牌子,开始做起生意。逢年过节,他还去一些高档住宅区巡走叫嚷,上门收购礼品香烟。当收购的礼品香烟积累到一定数量,他就集中转卖给香烟零售店。去年8月24日,当他在329国道与北外环路交叉口准备将价值10万余元的香烟转卖出手时,被镇海区烟草专卖局现场查获。镇海区法院认定,项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这一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项某在案发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决定从轻处罚,判处他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刑法》中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条款内容是这样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解释,这里的“经营”包括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行为,而“专营、专卖物品”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允许特定部门或者单位经营的物品,包括烟草、食盐、金银、贵重金属等。法院为此提醒市民群众,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自觉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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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收购、转卖礼品香烟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常见的香烟零售店收购礼品香烟并转卖给消费者的行为又属于什么性质呢?法院解释称“这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法”。因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