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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首届浙江省道德模范和推荐评选第二届全国道德模范的实施办法
稿源: 浙江在线  | 2009-05-06 18:07:00

  为认真贯彻中宣部等六部门《关于评选表彰第二届全国道德模范的通知》(文明办[2009]5号)和省文明委关于开展首届浙江省道德模范评选表彰的工作要求,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群众参与,确保首届省道德模范评选表彰和第二届全国道德模范推荐评选活动公平、有序、严谨进行,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评选表彰第二届全国道德模范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明办[2009]7号)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1.评选表彰首届浙江省道德模范和推荐评选第二届全国道德模范工作在省文明委领导下进行,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为主办单位,并由各主办单位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浙江日报集团和浙江广电集团组成“浙江省推荐评选表彰道德模范活动组委会”(以下称省活动组委会),负责推荐评选表彰活动全面工作,审核参评资格,评审提出浙江省道德模范建议名单和全国道德模范候选人推荐名单。组委会主任由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省文明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各一位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组委会其他单位各一位负责人同志担任。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文明办社会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并抽调人员若干名合署办公,负责推荐评选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省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电话:(0571)87054684(兼传真),87054760。

  2.各市相应成立推荐评选活动组委会,负责当地群众推荐、征求意见、审核把关、社会公示、向省活动组委会上报候选人等工作。省直机关工委建立相应工作班子,负责省级部门和国家驻浙垂直单位机关群众的推荐评选工作。各市、省直机关工委推荐评选活动的组织人员名单、办公室联系方式于4月30日前报省活动组委会。

  二、评选标准

  1.首届浙江省道德模范和第二届全国道德模范分为助人为乐模范、见义勇为模范、诚实守信模范、敬业奉献模范和孝老爱亲模范五类。

  2.根据中央文明委[2008]2号文件相关规定,浙江省和全国道德模范候选人的基本标准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身体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品德高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其主要事迹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助人为乐模范:长期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对遭遇不幸或遭受灾害者奉献爱心,努力帮助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捐资助学、扶残助残、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

  见义勇为模范:在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设法进行保护和援救;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义务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贡献;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诚实守信模范: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从事生产活动坚持质量至上,从事经营活动坚持信守契约,从事服务工作坚持优质规范,在合作者和服务对象中享有高度信誉;在人际交往中,真诚待人,实心做事,即使遇到困难,仍坚持信守承诺。

  敬业奉献模范:具有崇高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立足岗位,刻苦钻研,业务过硬,勇于创新,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重大贡献;干一行、爱一行,长期在艰苦条件下尽职尽责、默默奉献,恪守职业规范,办事公道、服务优质,赢得群众广泛好评。

  孝老爱亲模范:模范践行家庭美德,孝敬父母,长期悉心照料体弱病残的老人,使他们享受人生幸福;关爱子女,夫妻和睦,兄弟姐妹团结友爱,家庭生活温馨和谐;在家人亲属有伤病、残疾等困难情况下,做到不离不弃、守护相助、患难与共。

  3.每个候选人只参加一个奖项的评选,上届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和浙江省道德建设先进个人可参加本届道德模范评选;上届全国道德模范当选者不再参加本届道德模范的评选。

  三、评选数量

  1.浙江省道德模范共表彰20名,每类表彰4名。各市的推荐名额为每类人选1—2名,五类奖项的推荐总数不超过10名。省直机关工委可向省活动组委会推荐每类1名、总数不超过5名人选。

  2.全国道德模范每类表彰10名,共表彰约50名。我省的推荐名额为每类推荐1-2名,推荐总数不超过10名,从拟表彰的首届浙江省道德模范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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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