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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严查墓穴炒卖 禁止非法预售墓穴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5-19 08:02:40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全国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座谈会在宁波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市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从本月起,全市将对所有非法墓地、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通知指出,2006年5月15日全市墓葬专项整治开展以后建造的超面积坟墓、墓碑的墓位,严格按照《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责令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其中,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公墓违法违规案件处罚,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作出行政处罚。违法责任和赔偿责任以及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墓法人承担。

  禁止非法预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及乱收费行为。对以“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人预售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公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对违反收费价格管理规定出售墓位(格位)以及公墓管理维护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通知指出,要规范公墓承包经营行为。对辖区内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依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性公墓承包经营时限每轮不得低于20年,低于20年的为无效《合同》。公墓承包《合同》内容须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并在乡镇(街道)政府、民政部门共同监督下,由公墓承包经营中标者与公墓法人代表签订,公墓承包人须做到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只能安葬本村死亡人员骨灰或遗骸,禁止承包对外开展销售墓位活动,违规承包对外销售墓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东南商报记者 卢科霞 实习生 吴彩虹 通讯员 陈绍友)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