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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被强制买房贷险还能不能退?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5-19 08:02:40

 

  三年前,家住镇海的严先生贷款购房时,被银行强制购买了“房贷险”。三年来,这份保险对他来说一直如鲠在喉,他曾多次向银行要求退回保费,但至今没有如愿。

  “我的这笔保险费究竟能不能拿回来?”前天,他给本报热线87270000打来电话,对银行的做法再次提出质疑。

  “购房险”如鲠在喉

  严先生于2006年1月买了一套房子,并在镇海的一家银行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手续。在签订贷款合同前,银行要求严先生必须办理一份“房贷险”,保费为2611.5元。

  严先生当时就对银行强制消费者购买“房贷险”产生了质疑:“如果不投保,就无法在银行贷到钱,根本就不是自愿的。”

  “房子都已经抵押给银行了,再购买一份保险岂不是多余?”“合同规定保险单上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那为何要我买单?”

  因为担心贷不到款,严先生最终还是在保险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但对此事一直耿耿于怀。

  事后“退保”遭拒绝

  大约一年半后,严先生无意中得知一个消息:“房贷险”不再是贷款时必须购买的保险,允许购房者自由选择。

  这让严先生心里冒出一个想法:当初自己是不得已才办这个保险的,现在可以自由选择了,是否可以退保了?

  但是翻开当初签下的合同,“在借款债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的条款又让严先生犹豫了。

  5月5日,严先生从省内的一档新闻节目上看到,一位和自己遭遇相同的购房者通过和贷款银行、保险公司的协商退回了部分保费。这让严先生看到了一丝希望,提出了退保的想法,但遭到银行拒绝。

  还清贷款方可退保

  5月12日,记者找到了严先生当初贷款的银行。该行办公室的王主任表示,只有在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或是购买期房的情况下才能办理退保手续,而严先生并不符合上述条件。

  王主任解释,严先生是用公积金贷款,所签署的格式合同是由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制定的,而必须投保“房贷险”也是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制定的。

  王主任说,从2007年7月开始,用公积金贷款必须办理“房贷险”的规定已经做出调整,改为自由选择,严先生的这种情况只能说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王主任表示,不仅是银行,购房者也同样可以享受“房贷险”带来的保障,这些保障在保险合同中都已经列明。

  我市尚无退保先例

  记者查询得知,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发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分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管理办法之后虽作了部分调整,但针对房屋保险的内容并没有变,只是目前主要采取市场化管理,对是否投保并无强制要求,细化到公积金贷款部分,则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宁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镇海分中心贷款科的工作人员表示,早在2007年7月,市政府就曾下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房屋保险,由借款人自主决定是否办理”。工作人员说,此前也有不少购房者提出过相同的疑问,但主要还是采取解释的办法,并没有退保的先例。

  ■律师说法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的陶旭峰律师说,只有在办理房贷险的前提下才能贷款的做法属于搭售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可以称之为“霸王条款”。早在几年前,浙江省消保委、浙江省律师协会和浙江大学法学院就曾联合向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建议函并抄送中国银监会,要求更改《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有关强制保险的内容。

  但对于严先生的退保要求,陶律师认为比较有难度,因为撤销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要件。严先生现在所要面对的就是一个“举证难”的问题,当初是他已在合同上签字,至少从形式上看这是一份自愿签订的合同,而且时隔3年之久,无法考证当初到底是否自愿。  东南商报记者 石承承 戎美容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