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省物价局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
浙江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标 号 |
单 位 |
最高零售价格 |
最高批发价格 |
90号汽油(Ⅱ) |
元/吨 |
6940 |
6640 |
元/升 |
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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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号汽油(Ⅱ) |
元/吨 |
7356 |
7056 |
元/升 |
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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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号汽油(Ⅱ) |
元/吨 |
7773 |
7473 |
元/升 |
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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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号柴油 |
元/吨 |
6200 |
5900 |
元/升 |
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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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号柴油 |
元/吨 |
6572 |
6272 |
元/升 |
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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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价格自2009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