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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油价6月1日上调 油企可在最高零售价内自主定价
稿源: 浙江在线  | 2009-06-01 12:09:14

  通知规定,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省物价局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

  浙江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90号汽油(Ⅱ)

/

6940

6640

/

5.11

 

93号汽油(Ⅱ)

/

7356

7056

/

5.49

 

97号汽油(Ⅱ)

/

7773

7473

/

5.82

 

0号柴油

/

6200

5900

/

5.30

 

-10号柴油

/

6572

6272

/

5.62

 

 

  注:以上价格自2009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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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