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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调查:新房缘何屡出瑕疵 责任由谁负?
稿源: 中国宁波网  | 2009-06-02 13:20:56

  □文/黄昌锦庄确真

  关于工程质量的含义从相关法规看,它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其一,工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建设应具备“三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才具有合法性;其二,工程不仅要符合设计图纸的内容,不能擅自修改设计,而且工程实体质量还要满足国家、省质量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其三,购房合同中双方对工程质量有特别约定的,也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

  需要指出的是,业内人士对工程质量的理解是清晰的,但是业外人士普遍对工程质量的理解是不全面的,忽视了工程项目与环境的关联的重要性,往往偏重对工程实体质量理解,工程实体质量最基本的要求是满足使用过程的结构安全和保证使用功能,与合格的工程有着很大的差别。

  一、住宅工程质量状况

  (一)住宅工程质量现状

  从2000年起,我国城市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的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交通网络不断完善,大量高楼大厦、住宅小区投入使用,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在高涨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始终把工程质量安全作为永恒的主题,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和提高工程质量的新办法、新措施,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保证了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近十年,经竣工备案的项目未发生一起因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房屋倒塌事故,可以说,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是有保证的、使用是安全的。

  (二)存在的质量问题

  近年,住宅工程实体质量有较大提高,但是还存在诸多质量缺陷或问题,困扰建筑界的混凝土开裂,墙体,楼地面开裂,卫生间、屋面渗漏水等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工程项目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现象。在防治工程质量通病上,仍未有实质性突破。随着社会维权意识提高,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纠纷时有发生,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大部分属于一般的质量缺陷,而不是严重的质量缺陷,没有危害工程结构安全,但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

  工程质量投诉主要集中在住宅工程质量或与住宅使用环境安全等有关的问题,归纳成以下几种类型:新开工项目在基础大开挖过程中,对邻近既有住宅、道路、围墙等质量的影响;后建工程对已建住宅通风、采光的影响;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批先建或擅自加层改造,侵害购房者权益;开发商未征得购房者同意,私自变更图纸或降低质量标准;施工质量问题。现浇混凝土楼板四角斜向开裂;窗对角墙体出现裂缝;梁出现裂缝;卫生间、外墙及屋面渗漏水,墙面抹灰层空鼓、裂缝、装饰粗糙等;邻居装修装饰造成的质量问题。

  二、产生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

  产生住宅工程质量问题或缺陷,既有人为的主观因素,也有其客观因素。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经历漫长的时间,所用建筑材料品种繁多;参建单位众多,施工人员成百上千,素质高低不齐;在施工过程中,受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方面异常因素的影响,使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表现形式千差万别,类型多种多样。使得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也错综复杂,往往一项质量问题是多种因素引起。根据多年处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调查与分析,以下几个方面是造成质量问题最主要的因素:

  (一)违背基本建设程序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对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它反映了基本建设的客观规律。“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工程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比较常见,发生的问题往往是致命的。

  (二)违反有关法规和合同的规定

  无证通过挂靠设计;无施工资质或超越资质施工;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公平竞争,不合理压价、压缩工期;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建设单位擅自修改、加层设计等,这类问题引起的纠纷数量不少,解决起来特别困难。

  (三)设计问题

  盲目套用图纸,设计详图不详,结构构造不合理,计算简图与实际受力情况不符,内力分析错误,变形缝设置不当等,都会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隐患。

  (四)施工管理问题

  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或不按图施工;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按有关的施工规范或操作规程施工,不合理赶工期;管理混乱,施工方案考虑不周,违章作业、疏于检查、验收等。

  (五)自然环境条件影响

  工程施工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空气温度、湿度变化引起工程结构热胀冷缩产生混凝土梁、板开裂现象十分普遍。多数楼板裂缝和墙面抹灰层空鼓、开裂的主要因素是温差变化引起的。

  (六)使用不当引起质量问题

  第二次装修装饰改造厨房、卫生间和屋面改建花园过程中,对结构的开槽、打洞、管道移位、增加荷载等引起渗漏水质量问题也十分突出。使用过程中,没有及时维护或维护不当也是造成质量问题因素之一。

  (七)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的缺陷

  工程完工后,主导验收的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参加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另外,工程质量验收采用抽样检查办法有其局限性。往往履盖面有限,有些质量问题难以发现,失去整改机会。

  三、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

  (一)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受理部门

  购房者发现住宅工程有质量方面问题可以直接向建设单位,也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他们都有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处理的义务。

  (二)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

  在工程建设和交付使用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在所难免,关键是要及时发现问题,并得到有效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因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质量问题,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住宅工程交付后,购房者发现质量缺陷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反映,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住宅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建设单位有义务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建设单位也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购房者在反应工程质量缺陷时,要清楚房子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和保修责任,只有在保修期内主张自己的权益才能受法律保护。保修期限应自商品房交付购房者之日起计算。

  四、住宅工程质量投诉解决途径

  购房者与建设单位发生工程质量纠纷,双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处理。和解是解决工程质量问题最有效、最经济、最简便易行的方式。但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诚信履行。很多工程质量问题通过和解能得到圆满解决。调解也是一种较经济、及时地解决质量纠纷的方式。调解工程质量纠纷,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作为调解人。同样,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仲裁是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第三者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质量纠纷的方式。裁决是终局性的,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诉讼是调解无效后最终能解决当事人双方质量纠纷的方式。但是诉讼过程长、取证困难、成本高。

  住宅工程是一种特殊产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是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的前提,住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因素众多、原因复杂,现阶段难以有效控制,双方产生质量纠纷通过法律途径可以解决。(摘自《建筑》杂志08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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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