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文化·体育
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6-02 09:48:04

  中国宁波网讯《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经济和社会建设及文物利用应当遵循文物保护工作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我市的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制订于1994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内容已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加上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已分别于2002年和2005年进行了修订。因此,根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条例》总共三十条。在条文内容上,按照现行立法理念,上位法已经规定的不再照搬照抄,而是补充上位法所没有规定的,或者延伸上位法所规定的内容,增强可操作性。例如,对东钱湖度假区、国家高新科技区、大榭开发区等区域文物保护管理权责问题,文保单位管理使用人日常维护责任问题,土地出让时地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问题等,《条例》均作了相应的明确规定。

  市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局长柴英表示,《条例》建立了宁波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核心,为我市今后制订各类专题性单项文物保护法规或规章奠定了法律基石。提高了文物依法保护的前瞻性,落实了权利和义务均衡关系,有利于调动全社会保护和利用的积极性,在进一步确保文物安全的同时,实现文物资源社会共享。同时,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文物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解读:我市文保管理条例凸显四大亮点

  据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文物与博物馆处副处长徐建成介绍,新修订的《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亮点:

  12月8日设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

  1986年12月8日,国务院批准宁波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从1996年以来,我市文化部门每年12月8日前后都组织历史文化名城公布纪念日活动,宣传宁波的历史文化,也让老百姓获得了免费参观文博单位、免费参加文化旅游的实惠。

  此次,《条例》借鉴苏州等城市的做法,在第七条规定“每年12月8日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其目的和意义在于,提醒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承担更多的保护责任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义务,提高全社会积极、主动、自觉参与文物保护的意识。

  国有博物馆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博物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向社会公众实行免费开放。尚未免费开放的国有博物馆应当对教师、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和六十岁以上公民等社会群体实行门票减免,并向社会公众实行低票价开放和定期免费开放。”这是我市落实2008年1月23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的实际举措。

  按照《通知》精神,一些遗址类或者文物建筑类的博物馆暂不实行开放,但是我市这些博物馆也向社会承诺了定期的开放日。在每年5月18日国际博物馆日,6月第二个星期六中国文化遗产日,以及12月8日名城公布纪念日前后,我市这些博物馆都须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水下文保区内禁止捕捞等活动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已经打捞出水的遗物,打捞责任人应当及时送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鉴定和处理。”鉴于宁波水下文物资源比较丰富,此条文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水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两个期限规定提高保护与建设效率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竣工后,要在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有关修缮工程全部资料,以提高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的规范化、数据化、科学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国土部门通知或者是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力量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将考古调查、勘探处理意见告知国土部门或申请人,以不延误建设工期。两个期限的规定,既提高了依法的严肃性,又提高了保护与建设的工作效率。

  此外,《条例》对文物保护单位依法公布程序,市和县(市)区对具有较大历史影响但已消失的文化遗址设立纪念标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这些可能成为国有文物收藏的单位在发生变更、撤销时如何及时处置、移交文物等问题,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记者谢安良)

【编辑: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