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博物馆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博物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向社会公众实行免费开放。尚未免费开放的国有博物馆应当对教师、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和六十岁以上公民等社会群体实行门票减免,并向社会公众实行低票价开放和定期免费开放。”这是我市落实2008年1月23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的实际举措。
按照《通知》精神,一些遗址类或者文物建筑类的博物馆暂不实行开放,但是我市这些博物馆也向社会承诺了定期的开放日。在每年5月18日国际博物馆日,6月第二个星期六中国文化遗产日,以及12月8日名城公布纪念日前后,我市这些博物馆都须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水下文保区内禁止捕捞等活动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已经打捞出水的遗物,打捞责任人应当及时送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鉴定和处理。”鉴于宁波水下文物资源比较丰富,此条文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水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两个期限规定提高保护与建设效率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竣工后,要在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有关修缮工程全部资料,以提高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的规范化、数据化、科学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国土部门通知或者是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力量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将考古调查、勘探处理意见告知国土部门或申请人,以不延误建设工期。两个期限的规定,既提高了依法的严肃性,又提高了保护与建设的工作效率。
此外,《条例》对文物保护单位依法公布程序,市和县(市)区对具有较大历史影响但已消失的文化遗址设立纪念标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这些可能成为国有文物收藏的单位在发生变更、撤销时如何及时处置、移交文物等问题,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谢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