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了我市慈善事业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人道、博爱、奉献”为宗旨
《意见》提出,在“十一五”末至“十二五”期间,我市慈善事业发展要以“乐善好施、扶危济困”、“人道、博爱、奉献”为宗旨,以“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为方向,大力弘扬慈善公益理念,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水平。
《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慈善事业的主要目标:慈善理念深入人心,公民的慈善意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普遍增强;各类慈善组织得到较快发展,慈善募捐能力明显提高,募捐渠道进一步拓展;慈善救助项目种类齐全,并形成若干有影响的品牌项目,慈善救助能力明显增强;慈善事业服务体系完备,慈善管理机制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健全。
保证优惠政策得到落实
《意见》指出,各级政府要对慈善组织在行业管理、人员配备、待遇、办公场地、启动资金、项目开展以及工作经费、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救灾及社会捐助物资的运送,各级铁路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运输计划。公路运输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运输捐赠物资的车辆提供方便。
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对实施慈善项目所需的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激励企业参与慈善事业
《意见》提出,要充分利用宁波经济规模大、企业众多、文化资源深厚等有利因素,积极开展“慈善一日捐”、“慈善活动日”等多种形式的劝募活动,拓宽慈善资金的募集思路和办法。
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及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在全市各项评优和考核工作中,把是否参与慈善事业作为重要评比、考核依据之一。开展好每两年一次的“宁波慈善奖”评选活动,表彰激励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个人、机构和项目。
严格规范社会募捐行为
《意见》明确规定,除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社会募捐和赈灾募捐,以及公募性慈善组织开展的募捐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劝募活动。各县(市)区开展地区性社会募捐活动,需经同级政府同意。
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阳光运行”制度,形成慈善项目资金追踪和反馈机制,并定期向公众公布有关善款筹集、管理、使用等信息,保证慈善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记者 卢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