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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800万流动人口告别暂住证 10月起步入“居住时代”
稿源: 浙江在线  | 2009-06-04 07:08:41

  浙江在线杭州6月3日讯(记者 廖小清) 今天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流动人口新政从10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浙江流动人口将告别14年的“暂住时代”,步入了“居住时代”。

  从“暂住”到“居住”走了14年

  1995年,浙江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7月进行了修改。

  2008年4月,《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2009年6月3日,《条例》正式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

  10月1日后,浙江1800多万流动人口将可以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告别用了14年的暂住证。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纳入国民经济规划

  “以前对流动人口主要以管理为主,今后既要管理又要做好相应的服务。”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以及凭《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可以办理的个人事务,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规定。

   居住证有效期9年 办证禁收任何费用

  根据《条例》,《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至3年,《浙江省居住证》的有效期为9年,两个证件全省范围内均有效。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提供服务,并在办理居住登记时,发给流动人口《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未满16周岁、拟居住30日以下的自愿决定是否办证。

  针对一些网民和地方反映,部分地方存在‘搭车’收费、借机收费问题,要求明确给予禁止。为此,《条例》在规定办证不得收取费用的基地上,强调不得附带收取其他费用。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