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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情况可以“一赔十”?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6-05 00:17:13

    中国宁波网讯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6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而其中“一赔十”的新规更是在广大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引起了强烈反响。

  《食品安全法》实行过程中消费者该怎样维权?“一赔十”又适用于何种情况?昨天,市消保委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由于生效的《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明知”的含义作出解释,这让不少消费者产生了困惑,不知该怎样正确维护自身的权益?

  市消保委认为,“一赔十”首先是针对食品而言的,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赔偿,只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一赔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消费者购买了生产者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获得赔偿(这里指的生产者是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食品的;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农民个人销售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

  二是食品销售者即经销商,只有经销商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承担赔偿损失,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市消保委参阅了以往有关规章的解释,结合消费维权工作实际,提出了十项涉嫌“明知”的行为表现方式。(东南商报记者 周雁 通讯员 葛荣国)

【编辑:陈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