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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适用“一赔十”行为揭晓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6-05 07:48:15

  中国宁波网讯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生产者或销售者“一赔十”的责任,成为消费维权的亮点。昨天,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一赔十”如何理解的问题发表看法。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一赔十”被提出后,消费者和食品企业纷纷致电市消保委,询问如何确定销售商的“明知”行为。

  市消保委认为,“一赔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消费者购买了生产者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获得赔偿;二是食品销售者即经销商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将承担赔偿责任,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由于生效的《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明知”的含义作出解释,目前也没有相对应的司法解释,市消保委参阅了以往有关规章的解释,结合消费维权工作实际,提出了十种涉嫌“明知”的行为表现方式——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的生产日期的;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在上柜销售的;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意采取不正当销售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正品的;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案发后转移销售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其他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行为的。(记者张燕 通讯员葛荣国)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