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殷某经朋友介绍到安徽宿州某加油站建设工地工作,该工程由登记在象山县的一家工程公司承建。在施工中,殷某受伤。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决工地承包商赔偿殷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4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埇桥法院依法委托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
象山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对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的登记住所地虽然是象山,但实际经营场所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此,承办法官于5月19日专程奔赴杭州,依法传唤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要求其依法履行埇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防止被执行人反悔,5月20日,法官专门监督被执行人将执行款汇入了象山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5月21日,法官赶回象山后第一时间内将执行款交给了殷某。
(刘晓丽 张勤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