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许下的承诺如同欠下的债。债务必须偿还,承诺也应当兑现,即使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承诺也不例外。近日,家住镇海的乐先生和其前妻因为没有履行对女儿的赠与承诺被女儿告上了法庭。
1998年,乐先生夫妻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确认将位于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的一套住房赠与女儿乐小姐。因为当时乐小姐尚未成年,该赠与房屋的房产证由乐先生负责保管。2004年5月,乐先生擅自用其保管的房产证向银行抵押贷款。后因乐先生未按时归还借款,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抵押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法院认定该抵押条款无效。
乐小姐知悉此事后多次要求父母按照赠与协议办理该赠与房屋的过户手续,但屡因父亲不予合作而无法办理。为此,乐小姐诉诸法院要求父母履行赠与义务。
镇海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将住房赠与给原告的赠与合同已经本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有效,故应依法履行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好该住房的过户手续。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