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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想离婚,岳父拿出“忠诚”字据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6-10 08:36:06

  要么不离婚,要么房产全归女儿 因为字据上写着:如果将来提出离婚,他要将所有的房屋补偿给女方 法院:当年这份字据内容无效,但不准离婚

  如果早知道恋爱时的山盟海誓在离婚时会成为妻子的“杀手锏”,估计奉化的陈先生当年说甜言蜜语时会更加慎重一些。

  在他和妻子的离婚官司开庭之日,岳父拿出一张保存了6年的“忠诚书”,要求陈先生要么别离婚,要么就按“忠诚书”的内容,把所有房产过户给妻子,陈先生两难。前天,鄞州法院一审判决此案。

  婚前4天写下“忠诚”字据

  41岁的陈先生讨这个老婆挺不容易的。2002年,已经34岁的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小他14岁的鄞州姑娘晓琳。陈先生很喜欢晓琳姑娘,打算和晓琳姑娘共度一生,很多时候都不忍心拂了她的意。

  恋爱谈了1年左右,两人准备结婚。领结婚证的前4天,晓琳姑娘说,她和父母都对这段婚姻不放心,担心陈先生日后变心,希望他立个字据,以示忠诚。

  字据的内容是,如果将来陈先生提出离婚,他要将所有的房屋补偿给晓琳。如果不这么立,她就不同意结婚。

  陈先生头脑一热,也没仔细想,就在一张纸条上写道,“对晓琳保证不离不弃,如果我提出离婚,自愿将所有房产无条件补偿给晓琳。”

  2003年12月22日,两人顺利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新婚之初,两人感情还不错。 

  矛盾发生在陈先生办了一家工厂后。陈先生说,为了让家庭更美满,2004年4月,他在家里办了一家针织厂。此后,妻子为了琐事,经常和他发生争吵,甚至在2005年6月回了娘家,至今不归。其间,他多次去劝说,但都被妻子和岳父母拒绝。

  陈先生说,他和妻子分居已有3年多,感情早就破裂了。今年4月,他向法院提出离婚。

  要么别离婚,要么给房产

  案件5月25日开庭审理,晓琳因为2006年被鉴定为智力残疾,由晓琳的父亲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晓琳的父亲说,结婚后女儿女婿感情一直都蛮好的,但女婿开工厂后,经常和厂里女工关系暧昧。女儿受了打击,和女婿吵架,结果反而被女婿殴打。女儿的智力残疾就是受了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打击落下的。2005年6月,女儿被迫回了娘家,女婿从来都没来接过。同年10月,女儿回过一次家,结果发现女婿已经和一名女工同居。离婚的过错都在女婿,但只要女婿今后改过自新,他们还是可以共同生活的,女儿总不能跟着父母过一辈子,所以他坚决不同意女儿离婚。

  陈先生说,晓琳的智力残疾和他没关系,结婚前她就有这个毛病,只是从没告诉过他。他和女工同居也不是事实,只是朋友关系。他坚持要离婚。

  “如果一定要离婚,女婿必须承担一定责任。”晓琳的父亲说,因为晓琳是在婚姻期间落下残疾的,而且女婿对此有过错,应当赔偿。“返还嫁妆是必须的,同时房产也应该过户给晓琳。”

  在准备的证据材料里找了找,晓琳的父亲拿出了一张小纸条,纸条就是当年陈先生写给老婆的“忠诚”字据,它一直被晓琳的父母好好保存着。

  看到“忠诚”字据,陈先生面露尴尬,“结婚前,恋爱男女的山盟海誓肯定有的,这也很正常。再说,当时妻子和家人是有意隐瞒妻子的病情,才逼我写下这份‘忠诚’字据。” 

  法院:协议无效但不准离婚

  前天,主审法官把这个案子判了,“不准离婚,因为不利于被告的身体康复,在妻子尚需人照顾时,丈夫提出离婚请求,不妥当。”

  “虽然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要求,但这份忠诚协议应该不受法律保护。”主审法官是一位男士,他说,因为离婚权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

  夫妻忠诚协议,将夫妻双方一些基本人身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给予限制甚至是剥夺,就其本质而言,违背宪法。既然人身权利是法定权利,就只能依从法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约定,也不能通过协议来调整。

  况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延伸阅读

  和婚前协议书是否一回事?

  记者把这个案子放在办公室讨论了一下,对于协议无效的说法,半数同事认为很难接受。一位同事说,记得影星汤姆克鲁斯和他的第三任妻子凯蒂结婚时,也闹过这么一出。他们的婚前协议不是有效吗?

  据当时的娱乐新闻报道,凯蒂的律师老爸不放心把女儿嫁给“靓佬汤”,要求“靓佬汤”签下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书,约定离婚后财产的分割,以保障凯蒂的幸福。根据这份协议,不管他们的婚姻维持多久,凯蒂均可获得至少千万美元的赡养费,当然婚姻维持得越久,凯蒂可获得的财产便越多。

  夫妻俩在结婚前签订财产协议,在欧美国家是比较普遍的做法。那么陈先生向妻子签的“忠诚书”,与汤姆克鲁斯的婚前财产协议是不是一回事呢?

  主审法官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财产归属进行约定,这种约定所指的财产,应是具体的,并已归属到具体的某个人。

  考虑陈先生写下“忠诚”字据时的环境、语气,这份协议显然不是一份成熟的、平等条件下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它是单方的,带有承诺和损害赔偿性质。双方约定的补偿,是将违约者所有权的财产补偿给对方,与夫妻约定财产归属是有区别的,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夫妻忠诚协议通过协议预先确定今后可能发生的违背协议后的损害赔偿额,也是与基本法理相违背的。这是因为,损害赔偿是以损害事实为基础,其数额不能由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适用填补原则,数额上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而不是凭空想象。

  “忠诚协议”法律认可吗?

  撇开陈先生的案子不谈。有意思的是,关于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法学界也存有争议。一种观点与主审法官的观点基本类似,另一种观点则支持“忠诚协议”有效。而且两种观点均有法院判例支持。

  上海一名从事女性维权的女律师在博客里写道,此类协议在不违背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体现的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在平等、自愿前提下签订,法律就应认可。

  女律师认为,《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分配方式,同时也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其中包括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

  虽然《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的互相忠诚义务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仅仅存留于提倡意义上,但是由于夫妻相互忠诚是维护社会良好道德风范的必然要求,违反此要求便是违背公序良俗。“自由止于权利滥用”,忠诚协议并非对自由权的限制,反而恰恰有利于维护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和公共利益,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这个说法深得办公室女同事认同。(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