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日,奉化消费者张女士从奉化工商干部手中接过由超市支付的238元赔偿款,一起因食用过期食品引发的消费纠纷,经奉化工商干部现场调查取证后,落下尘埃。这是《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奉化工商调处的首例消费纠纷。
几天前,奉化消费者张女士在奉化城区一家超市花23.8元,购买了一袋“猪肉脯”。张女士回家后拆开刚买来的“猪肉脯”边看电视边吃。张女士看完电视节目准备休息时,感到肚子犹如翻江倒海一样疼痛难忍。张女士急忙起床拿起“猪肉脯”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发现食品保质期已经过了近两个月。
第二天,张女士向奉化工商分局投诉,工商干部立即展开了调查。经查,“猪肉脯”食品生产日期是2008年11月,其保质期限为6个月,属于过期食品。随后工商干部赶到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过期“猪肉脯”食品6袋,并依法查扣全部过期食品。奉化工商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张女士获得“一赔十”的赔偿费。(通讯员谢长彪 王仕挺)
目前,奉化工商分局已对该超市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