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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6-15 07:35:38

  7月1日开始,每月以职工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至12%缴存

  记者昨天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获悉,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调整。

  根据有关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到明年6月30日,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以职工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至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2008年月平均工资在宁波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及其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14930元的按14930元计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连续2年经营亏损、难以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暂缓一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本人可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提高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时,符合条件需要继续提高、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和个人免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东南商报记者 林伟 王人扬 )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