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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电脑变砖头消保委调解终获赔6000元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6-16 02:23:55
    中国宁波网讯 慈溪的消费者张先生最近遇到了一桩郁闷事,通过同一家快递公司快递2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变成了砖头,另一台则干脆不翼而飞。因为张先生填快递单时都没有保价,快递公司称,根据“行业规则”只能按运价的5倍赔偿。

  好在慈溪消保委介入调查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张先生相关损失共计6000元。

  快递电脑接连被丢失

  不久前,慈溪的张先生通过当地一家快递公司分别向余姚、上海两地快递两台笔记本电脑。填单时张先生付了总共40元的快递费,但是保价一栏粗心的张先生却没有填。

  一天后,余姚的收件人收到了快件,但包裹中装的并不是笔记本电脑,而是一块沉甸甸的砖头。张先生马上找到快递公司理论,要求赔偿。但因为笔记本电脑没有保价,快递公司只同意赔偿运费(至余姚快递费15元)的5倍即75元。见快递公司不愿意赔电脑,张先生向警方报了案。幸运的是第三天,快递公司找回了电脑,但是外包装已被损坏,电脑外壳也出现了划痕。

  一台电脑刚找回来,另一台电脑又不翼而飞。没过多久,张先生又接到了上海收件人的电话,说快件包中根本没有电脑。张先生急了,再次找到快递公司理论。但同样因为没有保价,快递公司不接受其赔偿新电脑的要求。于是,张先生向慈溪市消保委投诉。

  按“行规”5倍运价赔偿

  慈溪消保委立即展开调查。调查中,快递公司承认张先生所托运的物品是笔记本电脑,也承认电脑遗失是快递公司的责任,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

  但对于赔偿问题,快递公司认为,按《邮政法》及《快递服务行业标准》规定进行赔偿,即在未保价的前提下,按运费的5倍进行赔偿。张先生的两次运费40元,考虑到张先生的损失,快递公司表示愿意赔偿1000元。

  而张先生认为快递公司两次丢失了贵重快件(虽然第一次电脑找回,但外壳被划破),存在重大过错,他要求快递公司赔偿两次损失共计8000元。

  消保委不认“潜规则”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首先笔记本电脑遗失是快递公司的责任;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快递公司的原因导致消费者的财产遗失,让消费者来“买单”是不合理的;另外,消费者没有对贵重快递物品进行保价也存在过错。经调解,快递公司最终赔偿张先生两次损失6000元。

  消保委工作人员建议,消费者签订快递保单时一定要尽量写清楚物品的具体型号和规格,尤其是一些贵重或有纪念意义的物品,最好能够保价,如实填写委托快递公司托运物品的品名、价值、保价金额,填写后本人要签名认可,并由快递公司核对确认。(东南商报记者 周雁)

【编辑:谭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