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区一家物业公司当保安的老王,近日来老是为一件事而想不通:明明是8小时工作制,每月工作时间应为174小时,但实际上他们是做一天休息一天,月工作时间达240小时,且没有加班费。当他向公司提出这一问题时,公司方面的回答却是:我们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了讨回说法,老王向市总工会职工维权服务中心投诉。
市总工会法律人士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企业不能利用这种“弹性工作制”,“弹掉”职工的休息时间,“弹掉”职工应得的加班费。也就是说,这家企业明显违规。
不能“先斩后奏”
弹性工作制,也得守规则。针对部分企业未经审批就自作主张实行“弹性工作制”的行为,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指出,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的基础上,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为保障职工的权益,申请报告的内容要包括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用人单位上年度工时执行情况,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情况;申报岗位及职工人数;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和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具体规定等。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了解到,自去年7月1日该中心正式运作以来,市本级已有288家企业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获准实施了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中今年上半年受理了162家。
不能擅自扩大范围
按照规定,实行上述两类弹性工作制的实施范围是有明确界定的。其中,三类人员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该工时制的职工。
三类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即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但是,目前一些企业在实行“弹性工作制”时却有随意扩大人员范围的趋向。市总工会职工维权服务中心认为,有些岗位不存在需连续作业、自然条件限制、工作特殊需要等客观因素,企业完全可以采取增加轮班人员等措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不能“弹掉”休息时间
有些企业以为只要办理了“弹性工作制”,就万事大吉了,用不着让职工休息了。而事实上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确保职工的休息和休假权利。
其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分别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8小时)和平均周工作时间(40小时)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不能“弹掉”加班费
由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工资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定额情况计发,用人单位用不着支付加班费。所以,劳动保障部门对不定时工作制控制比较严格,往往要到实地核查。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加班费的支付问题就比较明确,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