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一辆桑塔纳3000型轿车,于2009年3月31日被杜某以办事为由开走。并说明稍后就回来。由于原先认识,又是本地人,就让他开去了。结果一去不复返,事后我通过各种方式找了好多天都无法找到他和我的车,无奈之下我于4月15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问我们是什么关系,我说不是朋友只是一般认识而已,也没有经济上的债务关系。从那以后结果杳无音讯。
直到5月底,我意外接到一个电话,他说我的车在他的调剂行内,叫我拿钱去取,否则他要把车处理掉了。我也没有马上答应他,第二天我就到派出所去反映了这个情况,派出所的答复是:这要你们自己去协商的。
我想不明白,我的车被人骗去了,怎么还要我出钱呢?……据我所知调剂行是不能当车的,还有我本人没去过。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偷来的,抢来的做一个假证件那不都是全法的?那我们生活在这种“法制”社会里还有什么安全可言。作为一名普通的老百姓,一没钱、二没权那我们要做一件事怎么这么难。这难道就是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吗?如果人半年、一年抓不到,那我就不能取回自己的车,寻我的损失谁来补偿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