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本月底就要到期了,目前单位效益很差,可能不会与我们续订合同,我也不想再干下去了,不知能拿到多少经济补偿金?”“如果你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在这个单位干满一年半,可以拿到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市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回答了这位职工的提问。
根据2009年“浙江法治宣传月”活动的部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昨日在市人力资源市场举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咨询活动,吸引了众多职工前来参与,其中劳动合同成为关注热点。
在本市一家饭店当杂工的黄师傅昨天来到咨询现场。他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在这家饭店已整整干了一年,除了每个月领到960元工资外,没有任何福利待遇。本来说好了,进单位一个月后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但是现在已经过去一年了,单位仍未与黄师傅签订劳动合同。在这家饭店,像黄师傅这种情况不在少数。
听了黄先生的一番诉说,劳动保障部门工资处的一位负责人立即将一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递交给他,建议他转交给老板,让老板好好学一学《条例》内容。这位负责人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位负责人提醒企业应立即与职工补订劳动合同。这是因为,只要职工申请劳动仲裁,企业就得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记者汤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