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一旦员工被侵权,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最近,江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2起特殊的劳动纠纷案件,都是高管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日前,法院作出了判决,都没有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总经理不签劳动合同
2007年6月,王某进入江北某宾馆工作,担任执行总经理,主管行政等。去年7月,他以公司未依法支付6月份的工资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当年8月4日,他以公司未依法跟他签订劳动合同等为由,向劳动部门提起了劳动仲裁,之后,因不服仲裁裁决,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68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0286元,支付被克扣的2008年1月至7月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4375元,并补缴按缴费上限标准的社保18265.2元。
被告称,原告作为原公司的高层领导又主管行政,对自己未签订劳动合同是明知的,且知道用人单位如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支付2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并有义务提醒、督促、管理用人单位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原告无证据证明已提醒和告知有关事实。被告无须支付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对于原告所说的未发2008年6月的工资,是因公司资金发生暂时性的周转困难,原告也是明知的,被告发“通知”暂缓几天发放工资时,原告仍在履行签发文件的职能,公司的公章也是由原告保管着。
法院驳回高管诉求
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人事主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身存在过错,宾馆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另查明,王某的月工资最高只有3655元,“社保”缴费基数只能按其月工资标准缴纳,被告应依法为其补缴“社保”中的不足部分。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不久前,江北区人民法院还审理了另一起有关公司高层的劳动纠纷案件。某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也是以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等为由,向公司提出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依法驳回。
法官说法
高管明知故犯 不能从中获利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高级管理人员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新型纠纷案件开始出现,一些是由于人事经理的疏忽遗忘,有的则是当事人故意为之,等到日后再乘机要求双倍工资。
“不管是过失还是故意,他们都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法官认为,人事主管、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一般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又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其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其自身的过错,不应归责于公司,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所在。
(东南商报记者林华奇 通讯员郭文婷任富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