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俗话说,许下的承诺如同欠下的债,即使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承诺,也不例外。离婚多年的乐先生和劳女士因为没有履行向女儿赠与房产的约定,最近被女儿告上了法院,法院依法支持了他们的女儿小乐要求他们履行赠与义务的诉讼请求,并判令他们协助女儿办妥房产过户手续。
小乐是乐先生和劳女士的女儿。1998年,乐先生和劳女士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二人在调解协议中确认将位于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胜利路的一处房产赠与女儿小乐。因为女儿当时尚未成年,房产证暂由乐先生保管着。到了2004年,乐先生擅自拿了这本房产证去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并获得了贷款。但事后因为他没有按时还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把所抵押的房产用于清偿债务。
已经成年的小乐得知自己获赠的房产被父亲牵涉到借款纠纷中,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就向父母提出尽快将该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但父亲就是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幸好法院审查银行与乐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后认定抵押条款无效,该处房产没有被用于偿债。小乐赶紧通过诉讼来确保自己对这处房产的所有权。
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乐父母将房产赠与女儿的赠与合同,已经在法院发出的法律文书中被确认有效,小乐父母应依法履行赠与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小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小乐父母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小乐办理好房产过户手续。
(宁波晚报记者屠传 宏通讯员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