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06年11月,顾女士在鄞州芝兰新城购买房子,为办理公积金贷款,她缴纳2588.8元保险费为自己的房子办理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但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竟不是她自己,而是银行。如今,贷款尚未还清,但有关政策已取消了强制投保房贷险的规定,顾女士便想退保。不过,银行和保险公司都设置了障碍,使她难以顺利退保。无奈之下,她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解除3年前办理的房贷险合同。(本报6月19日曾作相关报道)
昨天上午,江北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原告顾女士的丈夫朱先生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了,保险公司方面未到庭。
这起退保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对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享有解除权。
原告认为,《保险法》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被告则认为,借款人在房屋抵押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可见,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是其固有权利,除非有保险法或保险合同的特别禁止性规定。而此案中不存在《保险法》中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原、被告的保险合同没有限制投保人合同解除权的特别约定,依法支持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保险合同的诉讼请求。
此外,因保险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开始,原告主张的返还保险费应扣除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期间的部分。有关计算方案依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短期费率系数表,原告也已认可了相关计算结果。
最终,法官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顾女士与被告保险公司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返还原告保险费1788.8元。
“我觉得法院的判决是很公正的。”一审判决之后,朱先生表示,他对这个判决结果很满意,希望能成为宁波退保纠纷的一个判例,一些仍在犹豫的保险公司和银行能自觉地为需要退保的市民办理手续,不要再设置重重障碍。
不过,目前,这起案件还在上诉期,判决没有正式生效,被告也没有明确表示要放弃上诉。
截至昨天下午记者发稿时,江北区人民法院尚未接到当事人的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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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险退保须慎重
业内人士分析,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的保险费不高,房子在火灾、灾害天气、飞机撞击等情况下发生倒塌或其他损伤,可获得赔偿。市民选择退保要慎重,不要盲目跟风。尤其是买新房的市民可考虑购买这一险种,毕竟多一份保障。
但也有不少市民在出售房子时,忘了还有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其实房子卖了,保险也没意义了,因此可以去办理退保退回剩余的保险费。
另据介绍,银行受益的额度只在贷款未还清的范围内,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外的赔偿金还是归投保人所有,因此修改第一受益人没有实际意义。
记者 林华奇
通讯员 周琴娜 郭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