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向媒体通报了八起土地违法的典型案例。据悉,去年以来,全市共立案查处违法用地1653宗,拆除和没收建筑物456万平方米,收回土地572公顷,收取罚没款1.66亿元。
案件一:王某某、叶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案
2007年6月以来,王某某、叶某某先后以每亩3~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在余姚非法购买基本农田9.82亩,后又购买一块林地。同期,王某某还利用自己的1.15亩承包田及周边溪坑杂地等整合成一块面积为13.04亩的地块。
2008年2月,王某某、叶某某以每亩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16余亩土地转让给他人作厂房建设,先后取得涉案土地款71万元人民币。
2009年4月,余姚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案件二:鲁某某、俞某某、罗某某破坏基本农田案
1998年4月,鲁某某为建造余姚市同光福寿园墓区停车场,以每亩1.7万元的价格非法租用基本农田3亩,在农田上建造平房用于停车。
2006年8月到2007年6月,鲁某某伙同俞某某、罗某某,以每亩5万元的价格租用基本农田7.8亩,打算扩建停车场。
2008年9月,三名违法当事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被毁土地复耕。2009年4月,余姚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从轻处罚,判处鲁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俞某某、罗某某分别单处罚金1万元。
案件三:鄞州区四安村经济合作社违法用地案
鄞州区五乡镇四安村经济合作社2008年1月占用17.2亩集体土地建造村民住宅;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6月占用39.1亩集体土地建造厂房。
鄞州国土部门巡查发现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于2008年12月和2009年4月,分别对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依法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112.59万元罚款。
案件四: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和5月,占用鄞州区下应街道泗港村12.05亩土地建造汽车4S店。鄞州国土部门巡查发现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恢复被破坏农田的种植条件,并处24.09万元罚款。
案件五:宁海县店前王村经济合作社非法转让土地案
2006年3月至2008年5月,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店前王村经济合作社将64亩村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给他人用于新建厂房,收取租金、转让金计97.3万元,致使24.45亩基本农田、38.92亩林地等遭受毁坏,已涉嫌犯罪。
案件六:竺某某、刘某某等破坏基本农田案
2007年8月,北仑区小港街道长山村村民竺某某,向大碶街道沿陈村经济股份合作社租借27亩园地。2009年3月,竺某某与刘某某、林某某、夏某某等人合伙,擅自在租用的园地上填塘渣,致使23.96亩农用地遭受破坏。当地国土部门正依法严肃处理。
案件七:浙江龙门钢构有限公司复耕被毁耕地案
2006年6月,浙江龙门钢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19.29亩耕地构筑围墙、铺浇水泥地坪和建造厂房。后公司投入800余万元,对被毁耕地进行复耕整理。国土部门已建议有关部门免予责任追究。
案件八:镇海区蛟川街道棉丰村砖厂拆除复耕案
2008年3月,镇海区蛟川街道棉丰村非法占用8.7亩村集体土地建设砖瓦厂。2009年5月,当地国土部门、街道联合拆除了非法占地上200余平方米房屋、1000余平方米的钢构棚等设施,并责令该村依法复耕被毁耕地,该村因此损失100余万元人民币。(东南商报记者 周静 通讯员 剑光 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