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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曝光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6-25 08:27:42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市国土资源局通报了八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并表示今年要继续加大查处力度。

  非法转让和倒卖土地案

  2007年6月以来,王某、叶某未经依法批准,先后从余姚市三七市镇姚东村村民王某等农户处,以每亩3万元至4万元价格非法购买基本农田9.82亩,从余姚市丈亭镇凤东村村民王某等处购买一块林地,通过挖取塘渣、利用溪坑杂地整合成一块面积为6.28亩的土块。同期,王某还利用自己的1.15亩承包田及周边溪坑杂地、水渠、田埂等整合成一块面积为13.04亩的地块,然后在上述地块上填铺塘渣,打上部分围墙。2008年2月,王某、叶某同胡某(另案处理)签订一份农村土地转让协议,以每亩8万元的价格将上述两块土地转让给胡某用作厂房建设,王某、叶某从胡某处取得涉案土地款71万元。今年4月,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严重毁坏基本农田案

  2009年4月,余姚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判处鲁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俞某、罗某各处罚金1万元。

  1998年4月,鲁某为建造余姚市同光福寿园墓区停车场,未经批准,以每亩1.7万元的价格,向凤山街道同光村非法租用基本农田3亩,并于1999年5月,擅自在上述土地上填铺塘渣,建造平房用于停车。2006年8月到2007年6月,鲁某伙同俞某、罗某,以余姚市同光福寿园墓区名义,向余姚市凤山街道同光村和同光村的部分村民以每亩5万元的价格租用基本农田7.8亩,后于2008年2月,未经批准擅自填铺塘渣,拟扩建停车场。3名当事人造成10.8亩基本农田遭受严重毁坏,已触犯了刑法。2008年9月,3名违法当事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被毁土地依法复耕。

  合作社违法用地建厂房案

  鄞州区五乡镇四安村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08年1月占用该村17.2亩集体土地建造村民住宅;2007年12月至2008年6月非法占用该村39.1亩集体土地建造厂房。违法用地总面积为56.3亩,其中耕地54.5亩。鄞州国土资源部门于2008年12月和2009年4月,分别对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依法没收非法占用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112.59万元罚款。五乡镇四安村经济合作社非法占地行为,已涉嫌犯罪,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拟将该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非法占地建汽车4S店案

  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分别于2008年4月和2008年5月,擅自占用鄞州区下应街道泗港村12.05亩(其中基本农田为5.42亩)土地填塘渣建造汽车4S店。鄞州国土资源部门于2009年1月和2009年3月,分别对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恢复被破坏农田的种植条件,并处24.09万元罚款。鉴于该公司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国土资源部门已将该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合作社非法转让土地案

  2006年3月至2008年5月,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店前王村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与17家企业签订土地租用、转让协议,将该社店前王村和东园自然村的64亩村集体土地以出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给袁某等17个(家)企业主或企业(另案处理)用于新建厂房,非法收取土地租金、转让金计97.3万元。桥头胡街道店前王村非法出租、转让村集体土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法,且使24.45亩基本农田、38.92亩林地遭受毁坏,已涉嫌犯罪。2008年7月,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已将此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擅自在租用园地上填塘渣

  2007年8月,北仑区小港街道长山村村民竺某,向该区大碶街道沿陈村经济股份合作社租借27亩园地。2009年3月,竺某在未经政府依法审批的情况下,与刘某、林某、夏某等3人合伙,擅自在租用的园地上填塘渣,致使23.96亩农用地遭受破坏。竺某、刘某等人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钢构公司毁地建厂房

  2006年6月,浙江龙门钢构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余姚市牟山镇新东吴村19.29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17.55亩)构筑围墙、铺浇水泥地坪和建造厂房,严重违反了土地法,造成大量基本农田被毁,已涉嫌犯罪。2008年7月,余姚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其拆除非法占地的围墙、厂房及其他设施,并将该案直接责任人杨某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后,浙江龙门钢构有限公司投入800余万元,对被毁耕地进行复耕整理。

  棉丰村非法占地建砖厂

  2008年3月,镇海区蛟川街道棉丰村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为由,非法占用该村8.7亩村集体土地(其中8.1亩耕地)建设砖瓦厂。建设过程中,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曾多次劝阻、制止其违法行为,但该村不听劝阻且快速抢建,并于当年4月份建成使用。2009年5月,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街道联合对该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整治,依法拆除了非法占地的200余平方米房屋、1000余平方米的钢构棚等设施,并责令该村依法复耕被毁耕地,该村因此损失100余万元。(宁波日报记者冯 军 通讯员罗剑光 蔡迎新)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