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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难脱责 事先多检查事后多沟通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06-25 13:42:12

  中国宁波网讯  前天上午,家住海曙区金都嘉园7幢38号一楼的孙女士总算是舒了一口气,六楼的业主肖先生不但当面向她表示道歉,还答应马上帮她修好被砸坏的晾衣架。

  原来是6月5日那天傍晚,天降大雨,狂风四起。孙女士马上跑到一楼平台,等她收好晾在外面的衣服刚转身回屋时,一个防盗窗突然从天而降,“轰”的一声砸在了近在咫尺的平台上,把晾衣用的一根腕口粗的不锈钢管打掉了,孙女士当场被吓得尖叫起来。后来才知道,防盗窗是从六楼肖先生家掉下来的。

  “幸亏没砸到人,我也知道楼上不是故意的,可是都快过去20天了,至今没人上门道歉并赔偿损失。”前天,孙女士家人生气地打进本报热线电话。前天上午,当记者与六楼业主肖先生联系时,他主动提议并请假出来,约孙女士一起到金都嘉园物业管理办公室现场协商。

  “这件事情是一次教训,我们会再次提醒业主注意。”物业负责人张伟告诉记者,去年,小区里有一户业主的防盗窗就差点被大风吹落,当时他们就发过书面告示提醒大家注意。他说,如果发生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为业主一般都难脱责任,所以最好能做到事先多检查和事后多沟通。

  (记者 王霞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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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编辑: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