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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统计法不处罚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个人
稿源: 中国经济网  | 2009-06-28 13:25:53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7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修订后的统计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14号、第15号、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相关:理财证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认为,为避免出现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不一致,影响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情况,建议在修订草案规定的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的基础上,将修订草案中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为此,修订后的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启用之日起,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对该校区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8年中央决算的决议,决定批准2008年中央决算。吴邦国说,今年1至5月,全国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完成全年预算任务相当艰巨。对此,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会议表决通过,任命南英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景汉朝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免去胡克惠、王振川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任命张常韧、柯汉民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案。

  统计法不处罚妨碍统计的个人

  此前最高可罚1000元;新统计法重在教育

  据新华社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统计法,对于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的个人,将重“教育”轻“罚款”,不再对其进行处罚。

  200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修订草案规定,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在以个人为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普查中,应主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取得群众的理解与配合。对个人处罚款既难以操作,还可能因滥罚款引发群众对普查工作的抵触情绪。

  对此,修订后的统计法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统计数据造假将被通报

  据新华社电 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修订后的统计法对统计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统计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背景

  为保乌纱官员统计作假

  中国统计资料“失真”的情况很多,仅2008年,全国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就达1.73万起。近年来,上至中央政府高层,下至普通百姓都一直在探寻其产生的原因,并希望能够切实改变这一状况。

  国家统计局前任局长李德水曾披露,某年各省区市上报的全年GDP汇总数据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增速高出3.9个百分点,总量差距高达26582亿元。

  现任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也曾说,从近年来全国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约占全部统计违法行为的60%。

  对于这些情况,普遍的解读认为,过于看重经济增长指标,并将其作为评价考核主要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甚至推行“末位淘汰”等做法,迫使少数干部在考核的重压力下,为保住自己的“乌纱帽”,不得不寻求作假。据新华社电

  议程

  通过2部法律

  《统计法(修订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授权澳门管辖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

  批准2008年中央决算

  废止8部法律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

  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