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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考试单位不得组织培训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7-01 01:34:11
    中国宁波网讯 为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市结合实际在全国首创的又一部地方性法规。昨天,市人事部门对这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解读。

  考试与培训分开

  为有效避免行业部门利用职权垄断培训的现象,实现各类培训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政府部门所属培训机构的改革。培训活动应当按照监督管理与承办培训相分离、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进行。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除特殊性质的培训外,政府财政资助的业务性、技术类等培训项目实行服务外包,通过竞争选定培训主体。

  需签标准培训合同

  为平衡受训者和培训机构的市场地位,规范市场主体双方的行为,《管理办法》明确了主体双方的契约关系和契约内容:培训机构应当与受训单位或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具体的合同内容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宜。培训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审批机关统一制定,并免费提供。根据计划,宁波市培训合同范本将随着《管理办法》的实施同步推行。

  未公示项目禁收费

  为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收费行为,保障培训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本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除对政策性培训项目收费审批外,《管理办法》明确,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等相关内容。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收费的项目不得收费。目前,《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正由有关部门加紧制定中。

  招生广告必须备案

  为防止培训机构发布不实广告,我市将实行招生广告发布前备案制度,《管理办法》规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内容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培训机构名称、机构性质、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并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东南商报记者 程鑫 通讯员 施士宏 何兵)

【编辑:谭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