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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六部门详解高校毕业生就业 补贴补助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7-01 08:07:47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贯彻市政府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贯彻实施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精神,提出具体的操作办法。

  关于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问题,通知提出,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应符合相关条件,包括录用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为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毕业,且双方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为毕业生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等。企业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政策生效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社保补贴具体享受额度,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50%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关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接收、派遣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财政补贴问题。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批许可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接收派遣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财政补贴:年度接收、派遣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两年内)达20名以上;与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每年11月1日至15日可向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市财政提供补贴。其中符合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社保补贴。

  关于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问题。毕业离校两年内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已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已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24个月社会保险补贴,额度为毕业生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

  关于在甬高校创业培训资助问题。在甬高校凭高校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课程设置情况报告、校园内学生创业教育学院或创业辅导中心设立及开展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情况报告及申请表可向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与市财政局会审后,由市财政拨给一次性10万元的政府资助。

  关于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及规费减免问题。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办理未就业登记后,如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不经失业登记,凭《宁波市本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和相关材料,按《关于印发〈宁波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在甬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两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班学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从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项目费用按《宁波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若干办法》执行。

  关于宁波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问题。将城乡困难家庭中主要靠申领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宁波生源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入宁波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对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应持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家庭证明、毕业学校出具的助学贷款申领证明等材料,向当地人事部门申请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从每月500元提高到每月800元。

  根据该通知,申领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均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其欠缴的月份不计入享受月份。(记者沈朝晖 通讯员何 兵)

【编辑: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