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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可享哪些优惠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07-01 12:19:29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八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包括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可申报社保补贴,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接收、派遣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财政补贴,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及3年内免交三类收费,宁波生源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月800元等。

  企业录用宁波生源

  可获社保补贴

  录用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毕业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且双方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以及为毕业生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享受社保补贴。企业每录用一名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政策生效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的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50%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中介多接收派遣

  每人补贴200元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年度接收、派遣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两年内)20名以上,并与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多接收、派遣一名本市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由市财政给予中介机构200元补贴。

  毕业生灵活就业

  可申领24个月社保补贴

  毕业离校两年内,已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和已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可申领社保补贴,享受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毕业生先在就业登记地劳动保障部门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再向当地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为毕业生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计算。

  大学生干“个体”

  3年内免三类收费

  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全市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未就业登记后,如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不经失业登记,凭《宁波市本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和相关材料,按规定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小额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还款的,当地财政提供50%的贴息支持。

  在甬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两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班学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从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困难毕业生

  每月生活补助800元

  城乡困难家庭中主要靠申领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宁波生源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持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家庭证明、毕业学校出具的助学贷款申领证明等材料,向当地人事部门申请临时生活补助。

  补助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从每月500元提高到每月800元。

  见习期间

  每月补助500元

  已在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未就业登记的宁波生源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所在地政府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助。

  对当年接收10名以上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不少于三个月见习、贡献较大的见习单位,每接收一名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由当地财政给予200元的见习工作补助。

【编辑: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