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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和股权出资登记办法的变化
稿源: 浙江在线  | 2009-07-01 19:37:49

  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和股权出资登记办法的变化的主要表现:

  在股权出质方面

  ——允许出质人以自有或第三人持有的本省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

  [原规定]只有出质人以本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以出质,不包括第三人股权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既可以把股权出质给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也可以把股权出质给一般类企业、自然人以及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从事财产性权利质押业务的典当公司、担保公司。

  [原规定]只办理股权质押给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权质押登记。

  ——既可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人数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也可以股东人数200人以上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

  [原规定]只有股东人数为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在股权出资方面

  ——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境内企业、境内其他组织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向在本省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促进资本自由流转。

  [原规定]股权所在公司必须是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被投资公司必须是在本省登记注册的进行改制、重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既可以省内登记注册的公司的股权出资,也可以省外登记注册的公司的股权出资。

  [原规定]只能以省内登记注册的优先公司的股权出资

  ——既可以向改制、重组的公司出资,也可以向新设或增资的公司出资。

  [原规定]只能向改制、重组的内资公司出资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