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原公司邮箱删除邮件》后续
本报讯(记者 林华奇 通讯员 桂凌)北仑小伙赵某离职后,自己成立了一家数码科技公司,却回头侵入原先供职的软件公司的邮箱,恶意删除了2000多封邮件。案发后,他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被原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万元。(本报5月6日已作相关报道)
昨天,北仑法院判决被删邮件不属于商业秘密,赵某无须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邮箱中的邮件已经被删除了,目前只能恢复部分邮件的标题,但邮件内容无法恢复。因此,法院无法确认这些邮件属于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
由于原告未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也就无法认定被告构成侵权,法官最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赔款请求。
主审法官说,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少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知识欠缺,将一些属于公知领域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要求司法保护,结果往往不能获得支持。同时,一些企业对自身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当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只能匆忙上阵,往往在商业秘密属性认定、侵权行为认定等方面举证困难,最终遭至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