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海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刑事案,被告人章某为宁波某学院学生,因盗窃同学笔记本电脑被检察机关公诉。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庭当场判处章某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案件宣判后,海曙法院和该区检察、公安、司法三单位以及一家物业公司,共同签署了一份对章某进行联合帮教和监管的协议。根据该协议,章某将在缓刑期内到这家公司接受劳动改造。
据海曙区人民法院刑事庭负责人介绍,这是该区在上月中旬正式推出对判处缓刑的青少年罪犯进行联合帮教、监管的新模式后,实施的首个案例。
对青少年缓刑犯帮教和监管需要各方配合
最近几年,海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的过程中,建立了 “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向庭前、庭后两端延伸”的“海曙审判模式”,其中针对青少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员制度、心理鉴定制度,以及为落实对被判缓刑青少年罪犯的改造而设立的帮教基地,为帮教失足青少年发挥了明显作用。截至上月,海曙区人民法院已在该区的企业、学校、社区建立了12个帮教基地,16名缓刑青少年在帮教基地接受改造。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缓刑人员的改造和监管主要由公安机关执行。去年,我市开始了对缓刑人员的社区矫正试点,司法行政机关在这项工作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不少由我市法院判决、户籍地非我市的青少年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却处于脱离监管的状态。为解决这一棘手问题,从上个世纪末开始,我市一些基层法院尝试在企业建立内帮教基地,将被判缓刑的外地少年犯送到帮教基地,一边改造一边学习生产技能。这些措施虽然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却并不完全符合国家司法缓刑工作执行主体的相关规定。
此外,在对青少年缓刑犯的帮教和监管工作中,也出现了帮教措施和社会帮教力量互相重叠甚至重复的现象,造成了人力、财力等资源的浪费。相关部门在沟通上的欠缺,则导致了少数被帮教和监管对象实际上脱管、漏管现象的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由各相关单位协作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的帮教和监管缓刑青少年罪犯的机制,对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优势,探索帮教监管新思路具有十分明显的现实意义。
各方合作、分工明确的4+1帮教、监管新模式
上月中旬,海曙法院联合该区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签订了一份联合协议,决定对被判缓刑的青少年罪犯进行联合帮教和监管,其主要内容为,由这些单位的各个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帮教和监管的有关具体措施,其中公安局下属的派出所和司法局下属的司法所,将作为具体的执行部门负责制定矫正方案,对缓刑青少年罪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察和教育,加强监管;以帮教作为工作立足点的法院刑事庭,将提供缓刑犯的有关司法材料,并组织各方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确立考察制度,收集、整理相关的帮教经验和做法,并加以推广;检察院所属的监所检查部门,将对监管帮教的全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外,四单位将确定合适的企业、学校和社区作为帮教基地,接收这些被判缓刑的青少年罪犯,组织他们在那里学习、劳动和改造,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心理矫正,并由帮教基地对他们的改造情况进行考评。
海曙区综合治理部门的同志认为,这实际上是一项由司法和政府机关合作,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吸收社会力量参与,旨在对被判缓刑的青少年罪犯进行监管和帮教的4+1新模式。
另据了解,这项全省首创的重大制度,已经开始在我市各地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