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乌鲁木齐市的正常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机关正常执行公务,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自2009年7月6日凌晨1时至8时(北京时间),由公安机关对乌鲁木齐市部分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在交通管制区域内,任何车辆不得通行。
二、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通告要求,自觉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三、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拘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时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