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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前判决的债权没追回部分还能追回吗?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07-06 13:18:13

  中国宁波网讯 “有人21年前欠我一笔钱,还有部分没被追回,我还能继续追讨吗?”前不久,64岁的梁老太专程从镇海赶到本报询问。记者了解到,梁老太所主张的债权是1988年原慈溪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但中间有两次被裁定中止执行。

  记者从梁老太所提供的司法文书上看到,她与被告人丁某之间属于民事债务纠纷,法院判决丁某欠她货款及利息共3万多元。1989年经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她追回1万元现金,剩余部分因她不同意用货物抵款,而被执行人又负债较多,法院裁定第一次中止执行。到2003年,慈溪市人民法院处理了丁某的一套房产,在偿还了部分债权后,尚留了4万多元利息款,案子再次被裁定中止执行。

  “没有结案的话,只要主体还在,被执行人又确实有财产可供执行,梁老太仍可向原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告诉记者,但对已被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执行人在申请时必须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

  “我一个老太太,现在连去慈溪的路费都没了,对法律又不是很懂。”对于要自己举证,梁老太显得很无奈,加上家里老伴中风多年,至今仍每天躺在床上需要她去照顾。她说,自己只知道丁某家里好几年前盖了新房,女儿也早就大学毕业了,应该是有钱的。

  记者把梁老太的特殊情况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庭作了反映,该庭一位姓王的负责人表示,如果梁老太自己实在无法举证可考虑委托他人,最好是请律师出面来处理。(宁波晚报记者王霞开)

【编辑:陈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