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和一般商品一样,房屋也有保修期。那么,在保修期内如果发生房屋需要维修的情况,该由谁负责维修?维修的费用该由谁来出?如果保修责任人不修或压根就不存在了,业主又该怎么解决房屋维修问题?昨天,市建委公布宁波新的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规定,对涉及市民切身利益的这些问题,一一给出了答案。
按照新规规定,开发商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之前,要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缴纳保修金。
保修金是物业保修期内物业保修的保证金,原则上不得动用,日常发生的保修费用,应由建设单位另行支出。
只有在建设单位违约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时,方可启动使用保修金的程序,但原则上每年动用的保修金不得超过保修金总额的10%。
新规中明确,只要开发商能够正常履行保修责任,其交纳的保修金在物业保修期满后可以退还。